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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收购27所省属高校老校区两年内完成土地置换
2015-09-17
7月2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向社会公布《省属高校老校区土地置换实施方案》,我市将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分类分批分期推进实施高校老校区土地置换工作。
对必须置换的高校, 应加快推进,于2016年12月之前完成置换工作;对应该置换的高校,应参照必须置换高校的做法,原则上2017年6月底前完成置换工作;对鼓励置换的高校,本着提高土地资源使用效益,节约办学成本的原则,原则上2017年6月底前完成置换工作。
对计划实施老校区置换土地的27所(38个校区)省属高校,市政府委托市级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分类分批”的原则逐一对接,与高校协商沟通土地收购置换相关事宜。2017年6月底前,按照国有土地收购的相关程序,本着“成熟一个置换一个”的原则,重点推进已完成搬迁的20所省属高校老校区土地收购置换。对省属高校新校区科教用地“未供即用”、“改变用途”等问题的处理与老校区土地置换同步进行。
依据省属高校老校区土地置换计划,我市拟将省属高校老校区土地纳入年度政府土地储备计划,由市政府委托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对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省属高校搬迁后的老校区统一实施收购。对已完成收购置换、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省属高校老校区土地,按照市政府统筹安排、符合土地利用要求的实行多样化临时管护和利用。主要有三种用途:
一是对保留教育用地性质、计划实施我市中小学教育项目的土地,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与市教育局签订委托临时管护协议,由市教育局统一实施临时管护。同时由市教育局负责、市规划局配合,对中心城区中小学布局规划进行优化调整,将规划中小学调整至省属高校老校区并按计划分期分批尽快实施。
二是改变用途、统筹用于我市医疗卫生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土地,由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实施临时管护和利用。
三是保留教育用地性质、暂时未计划使用的土地,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可委托相关部门或市场化运作实施临时管护。